一、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不同污染物由于其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在排放标准中具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GB 8978—19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够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并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由于这类污染物具有相应的环境和健康危害,标准对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规定了专门的采样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标准版本说明:本文介绍的是GB 8978—1988历史版本中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要求,仅用于历史标准资料查询和技术参考,不代表现行污水排放限值。
二、第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要求
按照该标准的规定,含有第一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均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相应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即: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
因此,查阅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时,不仅需要关注污染物浓度,还需要注意标准规定的采样位置。
三、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
下表整理GB 8978—1988规定的9项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数值和单位均按该历史标准资料保留。
|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单位 |
|---|---|---|---|
| 1 | 总汞 | 0.05 | mg/L |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 |
| 3 | 总镉 | 0.1 | mg/L |
| 4 | 总铬 | 1.5 | mg/L |
| 5 | 六价铬 | 0.5 | mg/L |
| 6 | 总砷 | 0.5 | mg/L |
| 7 | 总铅 | 1.0 | mg/L |
| 8 | 总镍 | 1.0 | mg/L |
| 9 | 苯并(a)芘 | 0.00003 | mg/L |
注1:烧碱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采用0.005mg/L。
注2:苯并(a)芘的0.00003mg/L限值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上述两项附注属于该历史标准表格的重要内容,不能在使用数据时忽略。
四、总汞与烷基汞的排放要求
1. 总汞
总汞是第一类污染物之一。按照该历史标准,一般情况下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0.05mg/L
对于烧碱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标准表下注明采用更严格的限值:
0.005mg/L
因此,在查阅总汞排放限值时,需要同时注意表中数值及烧碱行业的特殊规定。
2. 烷基汞
烷基汞在该历史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要求为:
不得检出
该项采用文字规定,而不是以某一固定的mg/L数值表示。
不得检出的判定应结合适用标准和相应检测方法理解,不能直接将其替换为数值零。
五、总镉、总铬和六价铬的排放限值
镉和铬相关污染物同样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 总镉 | 0.1mg/L |
| 总铬 | 1.5mg/L |
| 六价铬 | 0.5mg/L |
其中,总铬和六价铬是两个不同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总铬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mg/L,六价铬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
因此,进行污染物检测或查阅排放数据时,应明确采用的是总铬指标还是六价铬指标,不能将两项限值混用。
六、总砷、总铅和总镍的排放限值
该历史标准还分别规定了总砷、总铅和总镍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 总砷 | 0.5mg/L |
| 总铅 | 1.0mg/L |
| 总镍 | 1.0mg/L |
从表中可以看出,总砷的限值为0.5mg/L,总铅和总镍的限值均为1.0mg/L。
上述数值均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结合该历史标准规定的采样位置理解。
七、苯并(a)芘的排放限值
苯并(a)芘也是该标准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
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0.00003mg/L
与表中其他以mg/L表示的污染物相比,该项数值较小。
需要注意,该限值在原标准中注明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因此,在查阅苯并(a)芘历史排放要求时,必须同时保留这一附加说明,不能仅引用0.00003mg/L而忽略其试行条件。
八、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特点
1. 对污染物性质进行分类
第一类污染物主要针对能够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并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2. 明确规定车间排放口采样
对于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该历史标准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3. 不按照排放方式和受纳水体类别分别确定本表限值
该历史标准明确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按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控制。
4. 部分污染物具有特殊规定
总汞对烧碱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另有规定,苯并(a)芘则具有试行标准及部分标准区暂不考核的附注。
九、排放浓度单位mg/L
本表中多数第一类污染物采用mg/L作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单位。
mg/L表示每升水中所含污染物的质量,以毫克计。
例如,总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1mg/L,表示该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为每升0.1毫克。
需要注意,烷基汞采用不得检出的规定,不应将其作为普通数值型浓度限值进行比较。
十、历史标准数据的使用注意事项
GB 8978—1988是我国污水排放标准的历史版本,本文保留的第一类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及特殊说明,主要用于历史标准查询和技术资料对照。
实际污水排放管理中,可能涉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适用的排放要求。
因此,不能直接利用本文的历史限值判断当前企业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在进行实际污染物监测、排放评价和环保验收时,应依据适用的现行标准及相应检测方法。
十一、总结
GB 8978—1988对第一类污染物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明确要求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本文整理了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和苯并(a)芘共9项第一类污染物的历史排放限值。
其中,总汞为0.05mg/L,烷基汞要求不得检出,总镉为0.1mg/L,总铬为1.5mg/L,六价铬和总砷均为0.5mg/L,总铅和总镍均为1.0mg/L,苯并(a)芘为0.00003mg/L。
对于烧碱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总汞采用0.005mg/L限值;苯并(a)芘限值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以上数据反映的是GB 8978—1988的历史规定,实际排放管理应以当前适用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