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作出了规定,包括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以及烟气林格曼黑度等指标。

该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45.5MW(65t/h)及以下的各种用途燃煤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气黑度限值也按照该标准执行。

根据锅炉安装时间,燃煤锅炉分为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和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两种情况,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说明:本文整理的是GB 13271—1991历史版本中的规定,不代表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际工程设计、环保验收及排放管理应以适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定为准。

二、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对于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照以下限值执行。

污染物指标区域类别允许限值
烟尘浓度(mg/m³,标态)一类区200
二类区300
三类区400
林格曼黑度各类区1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燃煤锅炉,在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对应的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200mg/m³、300mg/m³和400mg/m³。

烟气林格曼黑度限值为1级。

三、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对于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锅炉,标准分别规定了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

1.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

区域类别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mg/m³,标态)
一类区100
二类区250
三类区350

其中,一类区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为100mg/m³,二类区为250mg/m³,三类区为350mg/m³。

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二氧化硫,标准根据燃煤含硫量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燃煤含硫量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³,标态)
燃煤含硫量≤2%1200
燃煤含硫量>2%1800

当燃煤含硫量不超过2%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200mg/m³;当燃煤含硫量大于2%时,限值为1800mg/m³。

3. 林格曼黑度限值

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燃煤锅炉,烟气林格曼黑度限值同样为1级。

四、不同安装时期燃煤锅炉烟尘限值对照

将两个安装时期的烟尘排放浓度限值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以下对照表。

区域类别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
一类区200mg/m³100mg/m³
二类区300mg/m³250mg/m³
三类区400mg/m³350mg/m³

比较可见,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锅炉,其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在三个区域类别中均有所降低。

其中,一类区由200mg/m³降低到100mg/m³,二类区由300mg/m³降低到250mg/m³,三类区由400mg/m³降低到350mg/m³。

五、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含义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按照GB 3095规定的区域类别划分。

不同区域类别对应不同的烟尘允许排放浓度,因此在查阅排放限值时,需要首先确定适用的区域类别。

表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属于该历史标准采用的区域分类口径,不应直接套用为现行环保排放分区。

六、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区别

1. 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表示烟气中颗粒物的质量浓度,表中采用mg/m³表示,并注明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是含硫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气态污染物。该标准按照燃煤含硫量不超过2%和大于2%两种情况规定排放限值。

3. 林格曼黑度

林格曼黑度用于表示烟气外观黑度等级,与以mg/m³表示的烟尘质量浓度属于不同的指标。

本标准所列两个安装时期的林格曼黑度限值均为1级。

七、排放浓度数据的查阅方法

查阅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时,首先确定锅炉的单台出力是否属于该标准规定的范围,再确定锅炉安装时期。

对于烟尘排放浓度,需要根据一类区、二类区或三类区选择对应数值。

对于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锅炉,查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时,还需要确认燃煤含硫量属于不超过2%还是大于2%的条件。

最后,分别查阅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等指标,不能将不同污染物的限值混用。

八、历史排放标准的使用注意事项

GB 13271—1991属于历史版本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所列限值主要用于历史技术资料查询和不同版本标准的比较。

原始资料没有在本节给出全部采样方法、浓度折算条件或其他配套规定,因此不能仅凭本文表格完成实际环保达标判定。

现有锅炉及新建锅炉的排放管理,应按照实际适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环保要求执行。

九、总结

GB 13271—1991对单台出力45.5MW(65t/h)及以下燃煤锅炉的烟尘排放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等指标作出了规定。

1992年8月1日之前安装的锅炉,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200mg/m³、300mg/m³和400mg/m³。

1992年8月1日之后安装的锅炉,相应烟尘限值分别为100mg/m³、250mg/m³和350mg/m³;燃煤含硫量≤2%时二氧化硫限值为1200mg/m³,燃煤含硫量>2%时为1800mg/m³。

两个安装时期的烟气林格曼黑度限值均为1级。上述数据反映的是该历史标准的规定,不应直接作为当前锅炉排放的合规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