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污水污染物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并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标准规定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该历史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及受纳水体的不同,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排放标准。
标准版本说明:本文整理的是GB 8978—1988历史版本中的排放限值,仅用于历史标准查询和技术资料对照,不代表现行污水排放要求。实际工程应执行适用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
按照该标准规定,第二类污染物应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
这一采样位置与第一类污染物所规定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不同。
进行历史排放标准对照时,应注意区分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要求。
三、一级、二级和三级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1. 一级排放标准
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该历史标准列举的重点保护水域包括城镇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以及重要风景旅游区等。
2. 二级排放标准
排入一般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该历史标准列举的一般保护水域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农业用水区,以及港口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3. 三级排放标准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需要注意,上述水域分类和排放等级属于GB 8978—1988采用的历史管理口径,不能直接作为现行排放等级的判定依据。
四、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完整对照表
下表完整整理20项第二类污染物指标,包括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下新扩改和现有企业的不同限值,以及三级标准限值。
除pH值和色度外,表中污染物浓度单位均为mg/L。原表未规定数值的位置以“—”表示,不代表浓度为零。
| 污染物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
| 新扩改 | 现有 | 新扩改 | 现有 | ||
| pH值 | 6~9 | 6~9 | 6~9 | 6~9① | 6~9 |
| 色度(稀释倍数) | 50 | 80 | 80 | 100 | — |
| 悬浮物 | 70 | 100 | 200 | 250② | 400 |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60 | 60 | 80 | 300③ |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00 | 150 | 150 | 200 | 500③ |
| 石油类 | 10 | 15 | 10 | 20 | 30 |
| 动植物油 | 20 | 30 | 20 | 40 | 100 |
| 挥发酚 | 0.5 | 1.0 | 0.5 | 1.0 | 2.0 |
| 氰化物 | 0.5 | 0.5 | 0.5 | 0.5 | 1.0 |
| 硫化物 | 1.0 | 1.0 | 1.0 | 2.0 | 2.0 |
| 氨氮 | 15 | 25 | 25 | 40 | — |
| 氟化物 | 10 | 15 | 10 | 15 | 20 |
| 氟化物(低氟地区) | — | — | 20④ | 30④ | — |
| 磷酸盐(以P计)⑤ | 0.5 | 1.0 | 1.0 | 2.0 | — |
| 甲醛 | 1.0 | 2.0 | 2.0 | 3.0 | — |
| 苯胺类 | 1.0 | 2.0 | 2.0 | 3.0 | 5.0 |
| 硝基苯类 | 2.0 | 3.0 | 3.0 | 5.0 | 5.0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 5.0 | 10 | 10 | 15 | 20 |
| 铜 | 0.5 | 0.5 | 1.0 | 1.0 | 2.0 |
| 锌 | 2.0 | 2.0 | 4.0 | 5.0 | 5.0 |
| 锰 | 2.0 | 5.0 | 2.0⑥ | 5.0⑥ | 5.0 |
注:上表按历史标准保留20项污染物指标及氟化物在低氟地区的附加限值行。表中①~⑥对应以下特殊规定。
五、排放标准的六项特殊规定
1. 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的pH值
① 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pH值放宽到9.5。
2. 磷肥工业悬浮物排放限值
② 磷肥工业悬浮物放宽至300mg/L。
3. 部分工业废水的BOD5与CODCr限值
③ 对排入带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造纸、皮革、食品、洗毛、酿造、发酵、生物制药、肉类加工、纤维板等工业废水,BOD5可放宽至600mg/L,CODCr可放宽至1000mg/L。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市政府部门协商。
4. 低氟地区的氟化物排放限值
④ 低氟地区是指水体含氟量小于0.5mg/L的地区。
原表在二级标准中另列低氟地区允许排放浓度:新扩改为20mg/L,现有为30mg/L。
5. 磷酸盐的控制范围
⑤ 磷酸盐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6. 合成脂肪酸工业的锰排放限值
⑥ 合成脂肪酸工业新扩改为5mg/L,现有企业为7.5mg/L。
上述六项说明均属于该历史标准表格的组成部分。查阅相关污染物限值时,应同时考虑附注要求。
六、CODCr与BOD5排放标准
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是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重要指标。
GB 8978—1988分别规定了不同排放等级及企业规模条件下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排放等级 | 企业类别 | BOD5(mg/L) | CODCr(mg/L) |
|---|---|---|---|
| 一级 | 新扩改 | 30 | 100 |
| 一级 | 现有 | 60 | 150 |
| 二级 | 新扩改 | 60 | 150 |
| 二级 | 现有 | 80 | 200 |
| 三级 | — | 300③ | 500③ |
其中,三级标准下BOD5为300mg/L,CODCr为500mg/L,部分工业废水在规定条件下可以按照附注③采用相应放宽限值。
七、悬浮物和色度排放标准
悬浮物和色度也是该历史标准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指标。
悬浮物采用mg/L表示,色度采用稀释倍数表示,两者并非相同的测量参数。
悬浮物在一级标准新扩改、现有企业中的限值分别为70mg/L和100mg/L,在二级标准中分别为200mg/L和250mg/L,三级标准为400mg/L。
对于磷肥工业,原表另有悬浮物放宽至300mg/L的特殊规定。
色度在一级标准新扩改、现有企业中的限值分别为50倍和80倍,在二级标准中分别为80倍和100倍,三级标准在原表中未列出数值。
八、石油类、动植物油与挥发酚限值
| 污染物 | 一级新扩改 | 一级现有 | 二级新扩改 | 二级现有 | 三级 |
|---|---|---|---|---|---|
| 石油类 | 10 | 15 | 10 | 20 | 30 |
| 动植物油 | 20 | 30 | 20 | 40 | 100 |
| 挥发酚 | 0.5 | 1.0 | 0.5 | 1.0 | 2.0 |
注:以上浓度单位均为mg/L。
这三项污染物在不同排放等级和企业类别下具有不同限值,查询时应按照相应标准列确定。
九、氨氮、氟化物与磷酸盐限值
氨氮、氟化物和磷酸盐也包含在该历史标准的第二类污染物控制指标中。
| 污染物 | 一级新扩改 | 一级现有 | 二级新扩改 | 二级现有 | 三级 |
|---|---|---|---|---|---|
| 氨氮 | 15 | 25 | 25 | 40 | — |
| 氟化物 | 10 | 15 | 10 | 15 | 20 |
| 磷酸盐(以P计) | 0.5 | 1.0 | 1.0 | 2.0 | — |
注:以上浓度单位均为mg/L。
氟化物另有低氟地区的特殊限值规定,磷酸盐则涉及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要求,应同时参照相应附注。
十、铜、锌和锰的排放限值
铜、锌和锰在该标准中分别设置了不同排放等级的最高允许浓度。
| 污染物 | 一级新扩改 | 一级现有 | 二级新扩改 | 二级现有 | 三级 |
|---|---|---|---|---|---|
| 铜 | 0.5 | 0.5 | 1.0 | 1.0 | 2.0 |
| 锌 | 2.0 | 2.0 | 4.0 | 5.0 | 5.0 |
| 锰 | 2.0 | 5.0 | 2.0⑥ | 5.0⑥ | 5.0 |
注:以上浓度单位均为mg/L。
其中,锰在二级标准下还涉及合成脂肪酸工业的特殊规定,原表已经通过附注⑥作出说明。
十一、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查表方法
查询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时,首先根据污水排放去向确定一级、二级或三级标准。
对于一级和二级标准,还需要区分新扩改与现有企业的不同类别。
随后根据污染物名称查找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核对表中是否存在特殊附注。
例如,CODCr在一级标准新扩改类别下为100mg/L,在二级标准现有类别下为200mg/L,在三级标准下为500mg/L,并有针对部分工业废水的附加规定。
因此,不能脱离排放等级、企业类别和特殊条件,单独使用某一污染物的限值。
十二、历史标准数据的使用注意事项
GB 8978—1988属于历史版本的污水排放标准。本文所列数据用于了解该版本对第二类污染物的管理要求及各项污染物的历史限值。
原表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以及新扩改和现有企业分类,不应直接套用为现行标准分类。
实际污水排放监测、环保验收和排放达标判定,应依据当前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十三、总结
GB 8978—1988对第二类污染物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要求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
该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一级和二级标准还区分新扩改及现有企业。
本文完整整理了pH、色度、悬浮物、BOD5、CODCr、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LAS、铜、锌和锰共20项指标,以及原表六项特殊规定。
上述限值反映的是GB 8978—1988历史标准的要求,不应直接作为现行污水排放合规判定依据。